近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
隆林辖区内有人通过网络贩卖暴恐音视频。
该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国保、网安大队,岩茶、金钟山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开展研判,快速锁定3名在校生有重大作案嫌疑。6月4日,专案组将覃某旦等3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据覃某旦供述
其于2019年开始接触到血腥、暴恐的视频,“我看了很兴奋,也想试试”。经过摸索,2021年5月开始利用非法手段登录境外暴恐网站下载了150余部血腥暴恐视频,后伙同覃某祖和覃某游利用qq聊天软件,通过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交易等方式,成功售出多部视频,,获利600余元人民币。
目前,
覃某旦、覃某祖2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在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