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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反流氓软件联盟”屡遭败诉 
央视国际   2007年01月23日 16:29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13点新闻):近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关于反对“流氓软件”的声势越来越大,一些因涉嫌“流氓软件”的网络软件也相继被告上法庭,但在涉及“流氓软件”的案件中,作为原告方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均因证据不足而败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困扰着原告方举证,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是需要进一步完善,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2006年10月,由网民自发组成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开始对一些涉嫌恶意更改计算机用户信息、难以进行卸载的网络软件展开了声讨行动,“中搜在线”、“雅虎助手”、“互联星空”等一些知名软件相继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方以影响其电脑的正常使用、占用系统资源为由要求这些软件厂商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少量的经济损失。至此,打击“流氓软件”的行动被推到了高潮。但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原告方均因“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等原因被驳回了上诉请求,那么究竟有哪些原因困扰着原告方举证呢?

  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崇君:现在就“流氓软件”而言,因为它的举证难度比较大,有些代码的分析,比方说它有些举证牵扯到代码分析,需要一些专家去论证,那么这个需要的费用非常高,这一点确实是让公益诉讼人很难承担。

  除了受到高昂费用的困扰外,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流氓软件”的标准进行定义,也使得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后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尽管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6年12月制定了关于“流氓软件”的定义,但作为一个行业性的标准,没有法律法规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正是由于缺乏对于“流氓软件”的法律定义,使得诉讼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举证信息难以得到采纳。

  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崇君:如果说有一个正式的法律法规里,定义了其“流氓软件”有什么样的特征,构成了这个特征就可以把它列进去。只有这个法律出台以后,才能有鉴定机构针对法律,对一些软件进行鉴定,,在这个情况下用户在诉讼时举证难度就大大降低。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对举证责任时,是不是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既是由被告来证明他的软件不具备主管机关指定的“恶意软件”的,那些条件,或者说它不属于“恶意软件”。如果不能证明这种情况下,它就应当认定为“恶意软件”。

  相关法律专家建议,我国在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的完善,这样才能使得对“流氓软件”的介定变得更加合理有效。

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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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反流氓软件联盟”屡遭败诉 央视国际 2007年01月23日 16:29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13点新闻):近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关于反对“流氓软件”的声势越来越大,一些因涉嫌“流氓软件”的网络软件也相继被告上法庭,但在涉及“流氓软件”的案件
标签:视频联盟软件败诉屡遭流氓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1-07-19 23:07作者:互联网责任编辑:营销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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