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邻居,平日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别为了此事伤了邻居之间的感情。”
近日,家住河东区某小区的侯女士来到春华司法所,情绪激动地称楼上住户家的暖气漏水,导致她刚装修的家被漏水淹泡,向楼上住户王先生索赔遭拒,请求司法所主持公道,向楼上住户追赔损失。
司法所专职调解员受理此案后,到两家实地察看,调查取证。在现场,王先生对自家暖气漏水导致楼下邻居受损一事并未推诿,同时由于楼下的侯女士家里刚刚装修完毕,受损的木地板、墙面、家具家电等发票保存完备,王先生对侯女士索赔的2万元钱也无争议。但是王先生称,自己也是此次暖气漏水的受害者,出现这种问题的责任在于经销商或是厂家,只要找到经销商或是厂家,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他本人拒绝出钱赔偿侯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在你对侯女士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侯女士有权向你索赔。”
“至于厂家的责任,此纠纷解决后,你可向厂家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进行追责,到时候我们请侯女士为你作证。”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为王先生讲解了相关法律,王先生认识到把责任推给暖气厂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认同了调解员的分析。针对王先生与暖企经销商的消费纠纷,侯女士也当场表示同意作证。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司法所签订了赔偿2万元的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记者: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