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告知书
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
电动自行车为我们的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不当的充电方式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池故障、电气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原因多与用户违规或不当使用有关。只有增强安全意识,才是最有效的“灭火器”。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在此,我们向您告知:
一、停放和充电应在安全合规场所。严禁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规范充电行为。积极倡导使用充电桩(柜)充电,充电器必须使用相匹配的原装充电器。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充满电后应及时拔离插座,以免电池过热、充鼓、变形引发火灾。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购买“三无” 产品,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更换蓄电池应尽量购买同一品牌的原装蓄电池。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规定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珍爱生命,杜绝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行为。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打造安心、放心、舒心的居住环境!
特此告知。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