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 日,海信视像诉 TCL 利用短视频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一案有了新进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 TCL 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
海信视像与 TCL 惠州公司之间的纠纷,源于 2019 年 12 月 TCL 惠州公司在其运营的 "TCL 电视 " 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的一条视频。
判决书显示,TCL 于 2019 年 12 月在其运营的 "TCL 电视 " 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青岛市中院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一审判决 TCL 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 王牌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山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TCL 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评论时使用了 " 见光 S 啊 ""SJB 啊,买这么奇怪的电视 " 等内容,而对 TCL 大屏电视则使用了 " 够大够气派 "" 满分 100 分 " 等内容。
法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TCL 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
法院依法判决 TCL 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0 万元,并同时判决 TCL 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 15 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了解,目前终审判决生效已超过十日,TCL 暂未在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记者已就此事致电双方,截至发稿前暂未收到回复。